截至 2015 年 12 月,第 37(e) 小节完全取代之前的子部分,并采用新标题“未能保留电子储存信息”。37(e) 规则还随附正式的“委员会顾问”备注,要求律师保留客户的电子储存信息,而且要求律师应该“熟悉客户的信息系统和数字数据,包括社交媒体在内,以便于解决诉讼问题”。这意味着,新法律要求社交证据至少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电子储存信息(比如电子邮件和文档)相同的重要性。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 修订版规定,如果组织因一系列独特问题而卷入诉讼,则具有保留潜在证据的义务。保留义务要求组织保留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信息,这意味着您必须能够快速简单地访问、搜索、将电子信息置于诉讼保留状态和发布电子信息。否则,贵组织可能面临罚款、制裁及其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