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5 年 12 月起,第 37(e) 節取代舊編全篇,並訂定新標題為「保存電子儲存資訊之不作為」。第 37(e) 節規定亦附諮詢委會員釋函,明確呼籲律師應保存客戶的電子儲存資訊 (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ESI),以及律師應「熟悉其客戶的資訊系統和數位資料,包括社群媒體,才能因應這些問題」。換言之,新法律要求社群媒體證據要獲得同等的重視,如同其他形式的 ESI (例如電子郵件和文件)。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 修正案中描述,若可合理預見將有訴訟發生,則有義務保存可能成為證據的資訊。」當組織面臨訴訟時,便會發生特有的一些問題。保存義務要求企業組織保存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資訊,意即您必須能夠針對此電子資訊,簡單快速地進行存取、搜尋、訴訟保存及發佈。否則,公司即可能面臨罰鍰、制裁及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