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所有組織對所有電子儲存資訊均有「保存義務」。這時 Retain 便能派上用場。該解決方案可協助您輕鬆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和行動通訊資料存成單一集中歸檔,同時遵循下方所述的法規與準則。


遵循《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自 2015 年 12 月起,第 37(e) 節取代舊編全篇,並訂定新標題為「保存電子儲存資訊之不作為」。第 37(e) 節規定亦附諮詢委會員釋函,明確呼籲律師應保存客戶的電子儲存資訊 (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ESI),以及律師應「熟悉其客戶的資訊系統和數位資料,包括社群媒體,才能因應這些問題」。換言之,新法律要求社群媒體證據要獲得同等的重視,如同其他形式的 ESI (例如電子郵件和文件)。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 修正案中描述,若可合理預見將有訴訟發生,則有義務保存可能成為證據的資訊。」當組織面臨訴訟時,便會發生特有的一些問題。保存義務要求企業組織保存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資訊,意即您必須能夠針對此電子資訊,簡單快速地進行存取、搜尋、訴訟保存及發佈。否則,公司即可能面臨罰鍰、制裁及其他處分。

保存可能成為相關證據的資訊

2004 年 Zubulake 與 UBS Warbug LLC 的案件描述律師保存可能相關之證據的責任。該裁決包含了電子資訊探查領域中最常引用的一些情況,而且是在 2006 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修正案之前便已宣判。在此案當中,此法庭重申前次關於被告保存義務發生時間點之立場,即:「於 1999 年末,因廣為人知的東芝 (Toshiba) 大型集體訴訟和解案,整個電腦與元件製造產業均已得知因磁片元件瑕疵而導致訴訟的可能性。」據此,法庭依被告 MSI 於保存義務之不作為而判定制裁決議有其必要。

合理預見保存義務之後移除 ESI

Viramontes 與 U.S. Bancorp 的訴訟案重申了企業組織未能合理預見保存義務產生之前,並無需要為法律或監管目的而保存 ESI。ESI 與其他證據一樣不得故意損毀。事實上,企業具有積極義務,需保存關聯的 ESI。

避免遺失重要資訊

Apple Inc. 與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案子的主要焦點在於被告雖具保存義務,卻未能停用其專屬電子郵件系統每兩週自動刪除的功能。且因被告後續未能監督員工來確保其遵循訴訟保存規定,讓問題更加複雜。實際上,該公司放任員工個人決定是否保存關聯文件。

此述之不作為導致關聯電子郵件遺失。為此,經確定原告曾遭被告妨礙證明,法庭命令陪審團慮及被告未盡保存證據之義務,並可假定該證據與原告相關且有益於原告。

利用 Retain 做好準備

別等到合理預見保存義務才開始採取措施。Retain 讓您準備好面對可能發生的訴訟和調查,將所有電子郵件與電子通訊資料保存成單一整合式歸檔。Retain 讓組織能夠把位於內部部署或雲端的所有電子通訊 (包括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和行動訊息) 安全歸檔。利用內建的 eDiscovery 工具,即可輕易存取、搜尋並發佈這些歸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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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終於能夠達成所有合規法律與法規的要求了。但更重要的是,我們的使用者現在能自行找到電子郵件並加以還原。"
Gregor Dotzauer   /   Head of IT  Schober Information Group Deutschland GmbH